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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法规
国家发改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8 来源:
住建部执业注册中心: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住建部执业注册中心: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度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举行。2019年2月,国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新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4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考试科目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
住建部再次明确: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住建部再次明确: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来源:住建部官网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相关规定,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
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打通”,直接与薪酬挂钩!
建造师等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打通”,直接与薪酬挂钩!“职业资格证书”哪些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哪些资格证书已明确作废?一、原有职业资格75%已取消,目前仅剩139项2014年以来,国务院已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总数的75%以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中,保留139项职业资格,该《通知》还特别强调三个“不得”。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
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实现技能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建立技能人才聘期制和积分晋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发布《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我省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均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从事规划编制业务,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参照相关省做法,经研究,决定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依法取得的由我省审批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及以下证书延至2020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证书,并暂停升资、增资和新申请资质的相关业务。延续期内,如自然资源部出台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相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执行。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严格按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企业经营和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摸排,加强分类指导,以县(市、区、旗)为单
发布时间2020.02.26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通知》和《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通知》和《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函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我们起草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4月27日17:00前,反馈我厅
发布时间2020.01.01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2019年第48号 郑 重 声 明有不法人员以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处、协会、学会工作人员或亲戚、朋友等名义,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未通过的企业打电话、发信息,假借咨询帮忙之名敲诈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厅声誉。我们在此严正声明:我厅在办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申诉、打印证书等业务时,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等活动或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企业对公示中的疑问应直接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
关于四川省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关于四川省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2019第30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四川洲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98家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新办(含个别增项)资质的企业,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六个月内,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相应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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